发布文号: 晋价事字[2001]249号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计办经调[2001]1027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清[2000]3号)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经国家计委审核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房地产、土地、股票、债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进行价值鉴定的资质。价格鉴证机构内的人员执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