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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2001年建设部信访室接待的信访总量9700件人次,与1996年相比上升了3倍;特别是集体上访,2001年达160多批,且人数多,在京滞留时间长,对首都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信访责任制度,做好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确保首都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对维护稳定、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个时期,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呈明显上升趋势,激烈程度和对抗性增大,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

  二、建立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落实分级受理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要有一名分管领导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对本省所属地市信访工作的协调、联系与处理。今后,凡属建设系统信访问题越级到建设部上访的,我部将直接与信访负责人或者联络员联系,必要的由上访人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负责派人来京做好工作。各省也应要求各地市建委建立相应的信访联络员制度,以便逐级开展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分级受理责任制,不能把本该属于自己处理的信访问题上推下卸、拖延敷衍。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对政策的解释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使上访问题在当地得到解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进京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和长期滞留北京的现象。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本地区域内群众进京上访苗头,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建设部。一经出现进京集体上访、越级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应及时派人到京处理。对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增强服务意识,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级建设系统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把工作重心放在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上。对合理的要求,要抓紧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要树立服务意识,热情接待,认真倾听,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国家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建设行业的信访问题统一归口交由我部处理。部信访室将一些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群众来信来访,安排由有关业务司局直接处理。各司局在处理由部信访室转来的人民来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签复来信群众。对于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群众来访,由我部信访室通知有关业务司局,有关司局应积极安排分管司领导和专业处室人员一起参加国家信访局或者我部信访室组织的接谈,直接向群众解释有关政策。

  四、建立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反馈制度
  凡由我部领导同志阅示的群众来信,各有关司局和地方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作出反馈,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限要求反馈结果。我部将每半年通报一次机关各司局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情况以及信息反馈情况。对不能按要求办理或不予反馈结果的要予以批评。

附:此件发至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建委
  天津市市容委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房管局
  天津市园林局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市建委
  重庆市市政管委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园林局
  重庆市土地房管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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