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地税函[2008]52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2.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建造,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就其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实行预征,但在建设时改变了有关规划设计,达不到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