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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83号

各地、市物价局:
  为减轻车主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出租汽车挂靠单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物价局管理审定,全区统一最高标准核定为每月每车136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现行标准高于最高标准的城市,必须降至最高标准范围以内;低于最高标准的,暂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二、各挂靠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须为出租车主提供相应服务,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内容包括:办理出租车入户手续、营运手续(营运证、上岗证、证件遗失补办)、养路费及税务等有关费税,办理出租车保险、年审、二级维护、等级评定、证照年审等手续,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工作,协调处理出租车营运纠纷,组织学习业务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等。

  三、除本文规定的服务内容外,在出租车主自愿前提下,个别出租车挂靠单位为出租车提供特定服务项目,如全资或合资购车、免费提供停车场地、免费异地施救故障车、免费提供日常检修(包括车辆小修和二级维护保养)等,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开展该服务项目费用支出情况,按照从严控制原则进行审批,并报我局备案。
  各地三轮车等车辆的类似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局审批,报我局备案,但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费的最高标准。

  四、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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