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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林护[2007]68号

各市县林业局:
   目前,我省已建有野生动物园和城市动物园,一些市(县)公园里也建有以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的景点(以下简称景点),这些动物园和景点在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科普教育、以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为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存在非法经营利用,有的利用猛兽等野生动物拍照,近距离接触,存在安全隐患等等。为此,现就加强野生动物园(包括景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动物园建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管理。建立动物园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引进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交换管理。动物园交换野生动物要制订年度计划,按计划实施;并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动物种类及存栏数一并上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凡需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的,要建立档案。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种用的野生动物,只限于生产引种和科研使用,严禁倒买倒卖或以盈利为目的直接进行利用。
   三、加强对动物园和景点的卫生防疫管理。各地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及景点的检查、指导,督促其改善驯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野生动物栏舍、活动场所、排泄物处理设施和人畜安全措施等满足野生动物活动、繁育及卫生防疫等各方面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突发野生动物防疫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加强动物园和景点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求各动物园严格执行《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游人、管理人员的安全。严禁利用猛兽动物与人近距离拍照的行为。
   五、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监督管理。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展野生物展览、表演的,要进行依法取缔。
   六、要充分发挥生态道德教育基地的作用。各类动物园要充分发挥优势,使其成为向全社会开展生态实践的大好课堂,进一步丰富基地建设内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宣传教育功能,加大生态道德教育的力度,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七、鼓励和引导动物园与科研教育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八、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和基层。要加强配合,建立起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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