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更好地促进劳务输出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
2005年全市劳务输出总量为28万人(次),其中输出失业人员1万人,有组织输出14万人(次),培训劳务输出人员3.7万人,其中技能培训2.7万人,建立劳务输出培训基地100个,新建劳务输出基地20个;培养树立劳务输出典型100个。今年市政府继续把劳务输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力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健全组织机构
要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村(社区)四级联动,侧重乡、村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市及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责成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备一名副局长主抓劳务输出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隶属于劳动就业部门的劳务输出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劳务输出的业务指导、管理服务、组织协调、统计报表、维权等日常工作。乡(镇)街要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专门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劳务输出实名制情况统计和有组织输出、培训、困难群体救助及输出人员的维权服务等工作,并成立职业介绍所,具体负责组织劳务输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补助和中介收费共同解决。村(社区)至少设一名劳务输出信息员,负责传递、反馈信息和组织劳务人员的输出,报酬可从中介收费中给予一定补助。市政府各驻外经济联络处要承担劳务输出工作任务,具体负责采集用工信息、考察用工项目、组织劳务输出、开发订单式劳务输出项目、管理务工人员、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处理涉及我市的劳务纠纷、开展维权服务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比照市的模式组建和管理劳务输出驻外办事机构,不断扩大我市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影响。
三、强化劳务输出培训
今年,我市劳务输出培训3.7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万人,职业技能培训2.7万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农委、财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教育培训资源进行整合,把多方分散的培训力量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都要承担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尽快形成覆盖市、县、乡三级以公益性培训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相结合的培训网络,培育和发展一批层次分明、特色明显的培训基地,并实行培训、技能鉴定、发证和就业一条龙服务。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认定劳务输出培训基地,确保培训质量。按照自愿为主,按需培训的原则,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争取使职业技能培训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较大突破。市、县两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的劳务输出人员要及时组织鉴定和颁发证书,除工本费外不得额外增加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落实培训责任。劳务输出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机制,农委部门的培训经费从“阳光工程”中列支,劳动等其他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引导性培训以结业证为准,职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为准,并以此确定培训费的拨付。
四、完善劳务输出信息网络系统
进一步强化市、县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功能,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定期发布、交流、预报、预测劳务输出信息制度,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在全市实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县乡通”工程,即在现有的基础上,今年要完成70%的乡(镇)与县(市)区进行微机联网,并配备传真机、电话机等必要的通讯工具,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供求信息,其余乡镇在明年内完成联网。对城镇和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并发布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信息。积极扶持和规范职业介绍机构,鼓励民营职业介绍机构与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网络对接,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保证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渠道畅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纳入各级劳动力市场,并统一进行监督管理。要扩大劳务输出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搜集用工信息,扩大信息来源。同时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交流,探索对外劳务合作,积极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妥善解决特困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要大力培育和支持发展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凡是法律法规许可,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或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并将劳务派遣机构代发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纳入税前列支。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对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可采取“互助”等方式帮助在家人员搞好春耕、秋收,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城镇失业人员外出务工期间,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障等待遇。市政府对为劳务输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所办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享受招商引资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并在社会保险、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积极支持。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努力改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环境。
六、做好维权服务工作
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劳务输出维权工作,负责协调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服务和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援助等工作。设立12333维权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到投诉后按职能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宣传部门负责维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维权的协调落实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维权所需经费,城建部门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事宜,公安部门负责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劳务侵权案件的协调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劳务民事案件的司法调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出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协调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外出务工人员涉及工商部门的协调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外出务工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自身职能范围负责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府驻外经济联络处承担驻地劳务人员维权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设立维权举报电话,按职责分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