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426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第五福利院收费标准意向的函》(京民福函[2001]207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北京市第五福利院服务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北京市第五福利院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要根据其运营成本,并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本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2、第五福利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