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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发布文号: 银发(1999)4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使用的运钞车必须是经公安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对现有运钞车辆进行检查和改装的通知》(银发(1997)241号)规定要求的车辆。

  二、银行运钞车运输免检物品的种类为:现金、金银、有价证券;银行重要票据、信用凭证;银行重要印章、器械;印版和钞纸。银行要严格执行免检物品的规定,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含护卫车)严禁运输、夹带非免检物品,不准搭乘非执行运钞任务的人员。

  三、各级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运钞车、护卫车使用管理制度。专用运钞车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驾驶员要相对固定,并按照要害岗位人员管理。运钞车要专车专用。护卫车的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各级银行要做好运钞的安全管理和组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确保安全。要制定途中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遇有突发情况,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运钞任务时,要有一名领导带队,保卫部门负责运钞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其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商业银行执行日常运钞任务时,每车要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银行运钞免检通行证必须每车一证,标明车牌照号。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车辆时,须经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更换的车辆方可使用免检通行证。

  六、银行运钞免检通行证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免检通行证只限银行运输免检物品时使用,执行任务时放置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下角处,用后必须及时交回,无运钞任务时不得放置车内。

  七、持有银行免检通行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执勤交通警察、巡警查验证件时,应主动出示免检通行证和有关证件。

  八、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巡警等部门的执勤人员,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银行运钞车辆,无特殊情况,应予免检通行,并协助做好安全工作。对运钞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可先登记或对现场做必要的处置之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按规定处理。

  九、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实施检查时,由公安机关、被检查运钞车的主管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检查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运钞车实施检查,由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运钞车实施检查,由实施检查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与执行运钞任务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
  (三)对商业银行运钞车实施检查,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公安机关、被检查运钞车的主管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四)实施检查必须在安全的场地进行。检查场地为:人民银行在本行、本系统就近的分支机构或执行销毁任务的场所;商业银行在本行或就近的分支机构;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场所。如上述地点不具备检查条件,公安机关、被检查运钞车的主管银行可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但不得在运钞途中的道路、渡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实施检查。
  (五)实施检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双方确定负责人。实施检查时,联合检查组要自始至终在场,检查工作要详细记录。检查完毕后,由公安机关、被检查运钞车的主管银行双方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签字后分别存档。
  (六)被检查的运钞车确载有违禁物品的,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不按本通知要求,造成人员伤亡、银行资金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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