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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6] 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15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265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350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36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400元。

  三、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元。

  四、此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 五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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