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4〕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353项予以保留。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合肥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