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5/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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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設立及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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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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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的職責如下: |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央人民政府及內地的關係上,協助行政長官統籌工作。 |
二、開展與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設於北京的辦事處的聯絡工作。 |
三、向內地宣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及文化現狀,以及發展雙方的旅遊、文化交流,尤其是推廣澳門作為旅遊目的地。 |
四、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在經濟、貿易、旅遊、文化、培訓領域,為推動交流和合作,與內地相關部門發展聯絡、諮詢和商討工作。 |
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後勤及資訊協助。 |
六、協助在北京或內地其他地方工作、到當地公幹或接受培訓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到當地參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負責的培訓或其他類型活動的非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人士。 |
七、在職責範圍內開展行政長官指派的其他特別工作或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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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人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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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下列人員得在辦事處任職: |
(一)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調動方式聘任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人員。 |
(二) 根據相關的適用規定在北京聘請的人員。 |
二、在辦事處任職的人員的報酬制度和其他福利,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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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組織架構及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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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及運作,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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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識別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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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的人員有權使用識別證件,其式樣及特徵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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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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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運作所帶來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辦事處的撥款,或其他由財政局為此目的而調撥的款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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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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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但不妨礙在此日期前規範辦事處組織架構及運作的行政長官批示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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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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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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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