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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公安局制定的《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指导思想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的高度出发,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决果断,不失时机,迅速制止和平息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打、砸、抢、烧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正常。同时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实把西宁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有序进行。
  1.2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社会和人为原因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九类:
  ( 1)群体性事件;
  ( 2)金融突发事件;
  ( 3)涉外突发事件;
  (4)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5)投毒、爆炸等恐怖袭击事件;
  (6)刑事案件;
  (7)重特大交通事故
  (8)消防抢险救援;
  (9)其它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按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机理,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三个级别。
  一般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一个区(县)局部地区发生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相对较小,无扩散蔓延趋势,由区(县)政府负责处置,市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 2个及2个以上区(县)同时发生,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或虽在一个区县发生,但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由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置,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并有可能波及到其它地区、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危害严重,由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省公安厅负责进行业务指导与组织协调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西宁市全境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重特大交通事故、消防抢险救援、处置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协同作战,快速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综合素质。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2)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3)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的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各区(县)、市属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 1)决定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重大和特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处置;
  ( 2)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3)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 4)向省政府、省公安厅报告有关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 5)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市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任市应急办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主持应急办日常工作。
  市应急办内设医疗卫生组、治安消防控制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教育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治安消防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市经委牵头负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应参照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立本地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常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专人负责。
  2.2各部门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预案,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
  市政府办公厅: 组织制定全市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武警及驻宁部队共同做好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省政府及市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市公安局: 设立常设工作机构,制定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管制、安全区域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利用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巡逻防范力度,做好党政机关、金融网点以及公共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安全防范;严密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有害信息;打击攻击、破坏网络安全地运行、制造网上恐怖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经文保、交警、消防、特警、刑警、治安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抢险救援、打击各类趁机破坏的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工作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宣传报道和安全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
  市经委: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 制定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及方案;建立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保证人员伤亡、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等所需配套经费的落实;将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管局: 加强城市环境公共卫生设施管理和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水。
  市交通、铁路、民用机场等相关部门建立安检机制: 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和物资、物品的安全检查和布控工作,优先安排控制公共安全事件的物资和人员运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治,及时收集、上报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人员伤亡情况。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的危害情况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措施。
  市工商局: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伪劣食品的经营及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伪劣药品及器械的经营流通,维护正常的药品及器械市场秩序。
  市发改委: 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和趁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当药品和医药用品价格出现波动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加强对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建设工地各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措施。
  市安监局: 协助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
  市旅游局: 加强对外地来宁旅游人员的管理,建立与卫生部门联系制度,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外地来宁旅游人中基本情况逐个进行详细登记,根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及时采取限制旅游或停止旅游等措施。
  市民委: 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民族地区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团市委、市妇联: 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武警、驻宁部队: 做好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支援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章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要按照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原则,按照有关规定 ,以公安、消防、武警部队、交通、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为主,形成一个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事发单位和地区的公众自救和互救是实施各种救援措施的基础力量,要动员社会力量和公众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经费保障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3物资保障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
  4.4市场秩序保障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4.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的区 (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4.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和事发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的请求,积极协调上级对口有关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及卫生、医疗设备。
  4.7交通运输保障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处置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要认真研究各种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的治安危害,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制定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执勤方式和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安排,为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委、市文广局负责协调市级通信和信息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的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做好通信设备的保养和更新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畅通。
  4.10设备保障
  按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性质的不同,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各种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抢险设备的配备和保养,建立各种救援抢险设备的数据库,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公共设施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社会动员保障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市、区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间、提供救助的内容、方式和相关保障制度等,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法律救助要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4.13人员防护保障
  市、区 (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紧急疏散管理办法由市、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人防、规划建设部门等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全市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区、城镇规划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人员避难安置空间和场所。要与城区、城镇内公园、广场、绿地、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以备应急所需。
  4.14科技支撑
  应急预案的制定部门要经常研究本部门易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探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的征兆及表现、发生后的危害评估、级别确定以及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问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装备,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
  4.15法律保障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审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4.16其他保障
  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区 (县)人民政府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易发事件的特殊性和应急抢险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特殊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制定西宁市消防灭火、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相关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公安局及时修改、补充。
  本预案自批转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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