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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下发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肉品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运行字[2006]32号
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加工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肉食供应安全,按照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生猪肉品抽样检查。经研究,决定委托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协助开展好相关工作。现将肉品抽检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立辰
  电话:0311-87909691
  传真:0311-87909750
  电子邮箱:hbtzgl@163.com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肉品抽检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加工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庆和中秋两节期间肉食供应安全,按照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生猪肉品抽样检查。   一、抽检范围:在全省1200家定点屠宰企业,品牌肉在商店、超市的肉品销售柜台及专卖店、连锁店,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或采买肉品样本,进行检测。初步确定抽检120家,分批进行。第一批抽检60家(数量分布见附件)。
  二、抽样品种: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鲜猪肉。
  三、检验项目与依据:
  (一)检验项目:水分、“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重金属(无机砷)、农药兽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土霉素)。
  (二)检验依据: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食品标准、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四、抽样要求:1、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抽样方案、记录本、抽样单和调查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抽样;2、抽样准备: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保鲜袋、标签和封条等抽样工具,并保证这些用具和容器洁净、干燥、无异味,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抽样过程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污染;3、抽样数量: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2㎏。4、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现场填写抽样单,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5、样品的封存: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标签,一式两份,一份放在袋内,另一份扎在袋口,将样品封存,粘贴好封条,要求标明封样时间和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的期限;6、样品运输:为减少运送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样品应在3天内运送到实验室。原则上不准寄送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五、组织与实施:本次抽检活动由河北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委托有肉品检测资质的单位(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负责此次肉品抽样、检测及分析工作;省屠管办负责确定抽样样本,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商务局、屠管办及执法队协助到现场采取肉品样本。本省定点屠宰企业应无偿提供规定数量的肉品样本,在品牌肉的超市销售柜台及专卖店、连锁店以购买的方式采取肉品样本。
  六、时间安排:
  部署阶段:2006年9月1日至9月10日,省商务厅确定受委托承检单位和抽检工作方案,承检单位部署抽检计划,对采样人员进行培训。
  采样阶段:2006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完成第一批肉品抽检采样工作。
  检测阶段: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承检单位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承检单位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内容和检测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测完毕后,承检单位出具制式合法的检测报告。本次检测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需出具三份,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需出具四份。
  处理阶段:2006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省商务厅将第一批肉品抽检结果上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商务部统一对外发布。
  七、抽检经费及差旅费:由省商务厅商财政厅解决。
附件:各设区市抽样计划
  设区市 屠宰加工企业 专卖店或连锁店 小计
  石家庄    5          5       10
  承德     1          1       2
  张家口    1          1       2
  秦皇岛    1          1       2
  唐山     3          2       5
  廊坊     3          2       5
  保定     5          1       6
  沧州     2          2       4
  衡水     2          2       4
  邢台     5          5       10
  邯郸     5          5       10
  合计     33        27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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