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2942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定价目录》调整之前,继续实行化肥出厂价格提价备案制度。
二、加强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定价目录》调整之前,继续实行化肥出厂价格提价备案制度。
二、加强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