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产权划转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7 生效日期: 1996-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产权划转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本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二)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
  (三)有利于降低资产重组的成本。

  二、产权划转的主要类型
  (一)中央与上海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
  (二)外省市与上海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
  (三)本市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划转:
  1.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产权划转;
  2.跨区县、跨部门、跨行业的产权划转;
  3.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内部的产权划转,包括区、县综合授权范围内和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产权划转;
  4.涉及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持股者变动的产权划转。

  三、产权划转的操作程序
  (一)凡涉及中央与上海之间或外省市与上海之间的产权划转,由本市产权划转涉及单位(指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产权划转的书面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并给予批复。
  (二)本市范围内的产权划转,其程序具体如下:
  1.市委、市政府作出划转决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决定进行国有产权划转。
  2.跨区县、跨部门、跨行业的产权划转,由划入方或划出方(指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下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作出是否核准产权划转的决定,并给予批复。
  3.区、县综合授权范围内的产权划转,由划入方或划出方向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审核与批复,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产权划转,由划入方或划出方向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给予审核与批复,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持股者变动的产权划转,由划入方或划出方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划转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产权划转,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四、产权划转的相关手续
  (一)凡产权划转涉及的企业和企业投资主体,应在收到同意划转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发(或注销)产权登记证。
  (二)产权划转涉及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三)产权划转,可经资产评估后划转,也可直接按帐面值划转。有不良资产需核销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资产评估中予以核销。
  (四)国有房地产的划转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从沪府办发[1996]74号文)执行。
  (五)产权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凭同意划转的批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发的产权登记证到财税、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申请产权划转时应具备的材料
  1.申请方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产权划转的目的和未来发展规划;产权划转的形式以及划转比例和数额,国有房地产的处置方式。
  2.另一方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或批复。
  3.另一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或批复。
  4.资产经过评估后再划转的,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批复;按帐面值划转的,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