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安监危化字[2004]8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实际,自2005年1月1日起,废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4]64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64号)。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须依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4]55号)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办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