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函[2006]13号
市药品监督局、市编办:
你们报来的《关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办(2006)6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京编委(2004)1号),按照职责权限,市药品监督局及其分局承担本市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职责)。
市药品监督局及其分局要认真履行对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做好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