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0]684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市局计算机中心、计财处研究开发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并定于2000年9月18日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统一使用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第一联盖征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第二联于每月底向计财科缴销。个人所得税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与征收现金税款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应分别向计财科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三、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录入打印系统后,征收部门须在10月底前将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找收税款凭证”向计财科清缴。
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需要填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的,操作程序及要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开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办发[1997]60号)文件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