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96号
各征收、稽查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9.1 .国税函[20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