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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利用商业贿赂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且举报的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或参与经营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下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财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协作费、佣金等名义,收受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交易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案件案值的大小,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为300元至1000元,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奖励经费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按申报程序批准后颁发。
  第六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一式三份填写《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和支付凭证,由财务记账、局机关存档和归入案卷副卷管理保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他人代为领取的,须凭举报有功人员出具的委托书代领。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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