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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财综[2006]6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
  根据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23号)和省财政厅《江西省散装水泥装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字[200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
  (一)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行政审批服务或建设工程报建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凡委托代征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方可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省财政厅赣财综字[2003]12号文规定的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县(市)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月25日前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作为同级财政基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年终按规定由市、县(市)(按代征协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逐级上缴各级财政。
  (三)代征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委托义务,每月五日之前按时向有关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报表。
  (四)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不得开具其他任何票据。票据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单位必须向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取专用票据,并及时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交回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换取新的专用票据。
  (五)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委托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未使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及漏征、少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按省财政厅赣财综字[2003]12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52号)及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单位和用户的专项资金返退工作:
  (一)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100%使用散装水泥(使用预拌混凝土视为使用散装水泥);
  (二)县(市)城市规划区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70%以上。
  (三)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以上比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按比例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未达到以上比例或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和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返退手续。
  (四)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用户,在办理工程立项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工程建设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物)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或用户)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三、各级财政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入库和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江西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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