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7]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防止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非法拆迁和违法建设,扰乱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正常秩序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村民根本利益,现就禁止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中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进行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城中村房屋擅自进行拆迁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前期审核时,对已拆迁房屋一律不予认可。
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城中村擅自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制止不力,或擅自组织进行拆迁的,对该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该区所有城中村改造手续。
四、未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以城中村改造名义,利用城中村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市建委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负有排查和组织查处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城中村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和组织查处,并将排查和组织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凡排查和组织查处不力,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大的,由市、区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区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及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下发之前,村民住宅房屋已经拆迁、村民安置住房正在建设的,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村民安置住房在市、区有关部门监管下可继续施工;其他建设行为必须全部停止,待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中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推进。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