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89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89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补助本市老旧发展地区整建维护,以推动地区再发展,促进民间参与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环境,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六款第一目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管理单位为本府都市发展局。
第3条 依法划定之保存区、都市更新单元或指定之历史建筑、街区之整建、维护,得依附表规定酌予补助。
第4条 都市更新单元申请补助时,应依都市更新条例法定程序办理。并于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书中详细载明整建或维护区段内建筑物改建、修建、维护或充实设备之标准及设计图说。依法划定之保存区或指定之历史建筑或街区申请补助时,应检附建筑物改建、修建、维护或充实设备之标准及设计图说。
第5条 申请人应检附申请书及前条规定之图说,送请本市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补助额度。并于获准兴办且工程竣工查验完成符合图说后办理请领。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