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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申请全省外派劳务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规[2008]166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省级外派劳务基地县(专业基地):
  为适应当前国际劳务市场发展变化新形势、配合全省外派劳务重点品种的孵化培育,打造我省外派劳务基地的核心竞争力,创立四川外派劳务优势工种的优良品牌,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经贸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外(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全省外派劳务重点业务的培训工作进行补助,现将申请补助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的范围及补助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按《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开展外派劳务的各市、县(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省级外派劳务专业基地。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对口培训经费补助。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系指普通劳务(不包括对台远洋渔工)培训人数达到500人、派出人数达到300人以上,高端劳务(指医护、厨师等年收入1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劳务)培训人数达到100人、派出人数在40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三)专项资金具体补助内容为:
  为开展劳务合作项目对口培训工作,用于购买培训设备、学员教材、教学器材、实习材料,聘请教师、拓展业务、组织招聘考试、租用教学场地等方面的费用,按实际派出人数分档给予适当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及标准
  根据2008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派出人数的数量级别给予补助,普通外派劳务分300人、450人、700人及以上三档进行补助;高端劳务分40人、70人、100人及以上三档进行补助。
  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在2008年11月18日前,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劳务合作项目对口培训经费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培训、派出人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培训证明、派出公司派出证明及人员名单,开支的有效票据等有关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查证,确认准确无误后,将材料于11月21日前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四川省外派劳务培训业务专项补贴申请表
  联系单位: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
  联 系 人:刘宇翼、李军
  电话:028-83230432、028-86715776
  地 址:成都市成华街四号四川省商务厅、成都市南新街37号
  邮 编:610081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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