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5]103号
青海省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5〕103号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41号)精神,落实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州(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的鉴定。各地要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分工负责,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由省内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所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与实操试题均从国家题库青海分库中提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不采用国家题库的试题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均为无效。
三、职业技能鉴定采取考培分离的办法。即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不得对自己当期培训的人员直接进行技能鉴定,必须由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该培训机构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加鉴定的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人员的,鉴定结果通报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并报州(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作为各地考核培训效果的依据,同时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农村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试点进行半年至一年职业培训的学员,其技能鉴定合格率按以上程序单独统计上报。
四、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
(一)农牧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参加统一培训的,由各培训机构持农牧民技能鉴定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资料报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未参加统一培训的,个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资料直接到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名。审核合格后,由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编制鉴定计划,并及时联系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计划中,培训机构统一报名的与个人报名参加技能鉴定的要分别单列表册。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当地农牧民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依批次分别编制培训机构统一报名人员和个人单独报名人员《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经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该批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试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在考试当日将试卷押运到考场,并负责考试的巡视和督导。
(三)理论、实操考试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尽快组织有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阅卷、评分,形成《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报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四)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填写和打印要求,责成承担鉴定的鉴定机构,用专用设备为鉴定合格人员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第三页右下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加盖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印章。
(五)经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部门审核后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承担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按规定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按规定验发证机关钢印。由当地县以上(含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证书颁发给鉴定合格的农牧民个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本着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的原则,认真落实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要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联系,要注意协调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做好培训农牧民的技能鉴定工作,统筹运作,确保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