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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后继环节,对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这对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环节,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法规和政策方针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各级政府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配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二、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三)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教育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要做到'五个坚持'、'五个保障':即坚持'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治本之策'落到实处;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坚持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工作制度和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域、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督学,提供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可确定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若条件具备,可采取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或独立办公的形式。 
  (六)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职责的履行。教育督导机构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可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请。要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并面向社会招贤纳士,充实和更新督学队伍,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 
  (七)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年龄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推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加强信息交流。 
  (八)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坚持依法督导,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做到督导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教育督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尽职守。 
  四、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九)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督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各市(区)及镇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水平。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将组织对各地进行专项督导,每三年对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各地都要开展相应的教育督导评估。逐步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标准,做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教育督导评估的权威和效益,面向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实现归口管理,统一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十)形成良好的教育督导导向和奖惩机制。建立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结果除按规定向人大、政府、政协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外,还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将之作为政府和学校的政绩考核、先进评选、干部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对于态度积极、进步较快、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五、努力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建立'督学知政'制度出发,及时向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信息资料,并为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教育督导、调查研究、举办会议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建立完善教育督导表彰制度,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教育督导地方立法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出台有关教育督导的地方性法规,实现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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