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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现将劳动者个人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4〕1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4、2004年3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5、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各代办机构对到龄需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需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审核花名册》一式二份,并携带参保人员的证明材料,报市医保中心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代办机构应提前通知本机构代办的参保人员,在到龄的当月提出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申请。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