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消预字第0930014798号
一、依据「高雄市爆竹烟火施政管制自治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为办理爆竹烟火施放申请案件业务,订定本业务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受理民众申请爆竹烟火施放种类,为一般爆竹烟火。
三、受理民众施放爆竹烟火,审核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施放一般爆竹烟火,施放地点与保护对象物及观众间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之规定。
(二)爆竹烟火施放人员,应于施放现象附近,设置两具二十磅ABC干粉灭火器。
(三)申请施放爆竹烟火,现场应有警戒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维护。
(四)一般爆竹烟火施放时支设置地点,必须有防止引燃之安全防护措施。
四、爆竹烟火施放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机关得予劝告,或径依行政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止其烟火施放行为,至情况改善时为止:
(一)施放之爆竹烟火为未经型式认证或个别认证之爆竹烟火者。
(二)非经主管机关同意,擅自变更烟火施放之种类、方式、数量、设施及安全防护等措施者。
(三)有未满十二岁之儿童施放,而无父母在场者。
(四)现场风速持续达每秒七公尺以上者。
(五)现场发生火灾或其它重大意外事故者。
五、申请施放爆竹烟火应于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并检附负责人国民身份证影本,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得于施放前,前往申请地点察看并抽查现场爆竹烟火是否符合型式认证及个别认证:烟火施放申请流程如(附件二)
六、本作业要点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