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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 2006-03-28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并结合近几年我市实施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情况,现对《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2]6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大连市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在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品种引进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二、为避免引进盲目性,每年由'大连市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国内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属于在大连市辖区内首次引进且在《指南》范围内的新品种、新技术,纳入扶持范围。对引进数量的补助,根据动、植物扩繁能力,按有关部门认定'种群'数量确定。 
  四、为鼓励各区市县有重点地引导农民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从2006年起,市将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由'市新品种引进办公室'商市财政局下达引进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并预拨资金70%。规模内,确属《指南》范围内且按照大财农字[2002]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经市聘专家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拨付另外30%的补助资金,超规模部分由县区自行解决。各地可在规模内确定本地区引进重点,并组织评审和向大连市申报。 
  五、对经国家确认属于我市地方传统优良农业品种,并确定为保种基地的,市财政根据不同品种的保种成本、保种效果和保种能力等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保种资金补助。 
  六、为充分利用现有的良种繁育基地、科技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推广能力的优势,发挥其带动作用,经认定,每年可选择一部分单位作为扶持重点,支持其'定向引进'和推广。 
  七、农业科技推广部门要运用'农业科技120',为引进推广单位和农户做好指导和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技术上的难题,提高引进效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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