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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省级机关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考核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人教[2006]72号
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干部)处: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教〔2005〕230号),全省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将在2008年底前基本结束。经研究并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省级机关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考核测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省级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考核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单位与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 
  (一)普通话水平考核采取测试员与考生'二对一'进行测试的方式进行。 
  (二)请各单位按照浙人教[2005]23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认真统计应参加普通话水平考核的具体人数,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领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软件,填报'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报名表须提前一个月报送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并提出书面测试申请。测试申请须写明测试日期、地点、人数和测试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随交应试人员1寸证件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出生年月,黑白、彩色均可)。 
  (三)各单位统一报名后发现应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务请在测试前一周与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联系,以便及时更正。 
  (四)具体测试时间、地点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商各单位人事部门确定,也可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根据各单位的报名时间、人数及要求统一安排上门测试。 
  (五)由单位安排测试场地的,应在同一办公楼内分别安排一个候考室和相邻的若干个考试室(根据测试组数定),并在门口贴上标志及考场号。每个考试室内需配备考试桌椅(2张桌子、3把椅子)及饮用水等,并备有交流电源。 
  三、考核要求 
  (一)严格考务管理,加强考风考纪。测试前,各单位应组织应试人员认真学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员守则》,并在测试现场张榜公布。 
  (二)请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维持试场秩序,确保测试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测试开始后除挂牌上岗的考务人员、测试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场内;不准在试场外围观或大声说话。已测人员和候测人员须严格分离。 
  (三)测试按分组名单顺序进行。应试人员如有变动,应事先征得考务人员同意,未经允许不得调换应试人员或增加测试人数。 
  四、证书发放 
  (一)测试合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测试结束7天后,由单位统一到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领取,并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同时,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各单位合格人员名单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不补。如有遗失,按规定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单位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成绩合格证明。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普通话水平考核测试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其通过自学、辅导和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尽快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考核要求。 
  (二)考核测试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各单位按每人25元的标准统一支付,在测试前汇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帐户,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划拔的培训专项经费统一支付。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开户银行:工行杭州市众安支行,帐号:1202021719900038490。 
  (三)在上门测试过程中,谢绝各单位任何形式的宴请或向考务人员、测试员发放劳务费或赠送礼品。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项国家级的考试,必须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有关具体事宜,请及时与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联系。 
  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联系电话:0571--8056706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4H1座。联系电话:0571--87635680、87630658(传真)。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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