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修订稿)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
  (一)事件类信息
  1、敌对分子、民运分子和民族分裂组织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情况。
  2、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渗透等情况。
  3、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事件。
  4、进京上访、请愿,到区、县(市)级以上领导机关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或虽然人数低于5人,但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5、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或发生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的集体上访事件。
  6、企业离退休老干部、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等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
  7、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闹事、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
  8、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冲击、围攻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9、打、砸、抢、烧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10、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并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二)案件类信息
  1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
  12、盗窃、出卖、泄露国家秘密及丢失、盗窃、泄露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3、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万元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部门现金或运钞车的案件。
  14、走私、贩卖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冰毒2千克以上,“摇头丸”500粒以上,易制剂毒品10千克以上的涉毒案。
  15、涉及物品总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16、涉及数额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17、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案件。
  18、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
  19、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骗汇案。
  20、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投毒案。
  21、劫机、劫车、暴狱及劫持人质、纵火、非法制售枪支弹药、盗抢军火库等严重犯罪案件。
  (三)重大事故类信息
  22、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3、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等重大事故。
  24、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安全事故;房屋倒塌、道路塌陷造成社会影响的。 
  25、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26、一次死亡2人或伤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27、自爆、自焚等造成社会影响的自杀事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的治安事故。
  28、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和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以及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液化气、天然气等易燃气体泄漏引爆事故。
  29、毒性气体泄漏和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事故。
  30、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江、河、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四)重大灾情疫情类信息
  31、3.0级以上的地震(震群型地震可综合报告)。
  32、大风、暴雨、雷电、洪水、冰雹、霜冻、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2)受灾区域1个乡(镇)以上的;
  (3)损毁房屋20间以上的;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
  (5)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的;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3、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并有扩散、流行趋势或其他重大疫情。
  34、一类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二类动物疫病大面积发生、流行传播、造成畜禽感染率死亡率较高的重大疫情。
  (五)苗头性和预警类信息
  35、上述各类重大情况未发生之前出现的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六)其他信息
  36、涉及外事、新闻、民族宗教和危害国家安全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类突发事件(事故)。
  37、对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参与和涉及的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长、发生地点和部位敏感、动用警力、容易产生较大社会政治影响,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重要信息,也要及时上报。
  38、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
  二、报送时限
  39、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紧急信息或重大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委政务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首报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和开展工作情况。要按照“双重同步”报送的原则,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40、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附则
  41、本规定由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委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和时限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哈办发(2005)14号 )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