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建委发[2007]201号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7]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6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年检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6]33号)等法规规定,市建委制订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7]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6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年检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6]33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工程档案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档案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员的资格管理,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员进行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年检。
第六条 考取《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报名时填写《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出具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三)持身份证、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参加规定课时培训,考试合格。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员管理实行持证注册年检上岗制。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
的人员,统一在大连市建设信用系统中进行资格注册,实行IC卡管理。资格注册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档案员证号、单位名称、工作记录、单位变更记录、个人奖惩记录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每年年末进行年检和续期注册。年检时视情况对建设工程档案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资格证书的年检、续期注册需持《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九条 已注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员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持现单位证明、《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可以变更二次(含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条 各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员的年检、注册和注册单位变更,由各区、市、县城建档案馆登记,统一组织,报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十一条 2006年以前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和《城建档案人员培训结业证书》的,2007年统一换发《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同时进行年检和注册。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人员须持有《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至少各有1名正式注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员,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但未注册、未年检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指导、检查、验收工程档案工作中,建设工程档案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
(一)《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未年检、未注册的人员;
(二)一证同时兼二个及二个以上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证书》的;
(四)涂改、伪造、隐匿、损毁、私自销毁档案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档发[2003]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