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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屏生受其在台哥哥委托代管房产公证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29 生效日期: 1985-10-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律字(85ぉ第44号“关于赵屏生受其哥赵森禄的委托代管房产公证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外交部(85ぉ领四字第030号“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一文中:“台湾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ぉ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的规定,赵屏生可持其兄在台湾办理的公证证明和房产契证的影印件,直接向其兄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代管手续,不需再经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宜。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
(85ぉ领四字第030号
   近年来,常有台湾省居民及其在国外亲属向我驻外使领馆探询关于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经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答复如下:
   台湾省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ぉ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转让人、赠与人和委托人若不在台湾办理上述公证证明,但能到香港,可凭房产契证原件和影印件,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八位律师(注ぉ之一申办公证;如到与我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可凭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转让、赠与房产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产权无争议。对于委托亲友代管大陆房产的台湾省居民,如不能亲自在上述地方办理委托书公证,可写委托书,通过国外亲友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办,由亲友声明该委托书系委托人亲笔,我驻外使领馆证明该亲友的签字属实。受托人凭该公证证明及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代管房产手续。
   台湾省居民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是一个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各馆遇有此类公证,如无把握或情况特殊,可报国内商处。
   如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注:现为237位律师
198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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