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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开发贷款利差补贴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1-04 生效日期: 1989-01-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琼银[1988]会字第46号文《关于调高专项开发贷款利差补贴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今年九月一日总行调整了联行利率,由原来月利率5.1‰调高到5.61‰,提高了0.51‰。因此人民银行总行每年安排的5000万元经济开发贷款和一九八五年代主管部门垫款对海口纺织印染厂发放的3000万元基本建设贷款的利差补贴也相应提高,分别由原来补贴月利率1.2‰和0.09‰调整为1.71‰和1.41‰,一九八八年人民银行批准下达你省经济开发贷款15000万元,按月利率0.51‰给予利差补贴。补贴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九年不再给予补贴。
  对上述三项贷款,一九八九年以后,你行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贷款期限长短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但贷款的平均利率应掌握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之内。
  关于你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贷款利率补贴问题,因涉及全国,需总行统一考虑解决,在目前情况下,仍按月利率3.9‰执行,总行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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