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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4 生效日期: 1990-07-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辽司公发(1990ぉ20号《关于如何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请示》收悉。关于为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你处意见,即:   一、如我国居民与欲来华探亲的南朝鲜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无档案记载,也无其他线索可查,可由我国居民以声明书声明其与欲来探亲者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字、盖章属实。
  二、上述亲属关系在近十年的档案中确有记载,公证处可据此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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