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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一些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的证词译文页未使用公证专用纸,违反了司法部公证司一九九二年下发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事司拟不再受理这种公证书的认证申请。鉴于一段时期以来围绕公证专用纸出现的问题,根源就在有章不循,管理不善,现将上述办法复印重新发给你们,并在此重申:各地在公证专用纸的使用、管理上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我部制订的各项规定。因公证专用纸从一九九三年印制第二批时起均在左下角加印了编号,故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并在公证专用水印纸右下角逐张打号”的规定作废。又考虑到对作废的公证专用纸的销毁各地作法不一,有集中在司法厅销毁的,有集中在地级司法局销毁的,故将该办法第七条最后一句改为“对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销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根据本地情况制订。”该办法的其他条款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然有效。望你们结合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公证专用纸。好的经验和建议可随时报我们,以利今后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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