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财税[2003]46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