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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财税[2003]46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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