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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局《关于杨长春申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请示》(渝司文{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1年11月24日重庆市公证处作出(1990)渝证内字第2253号公证书后,当事人多次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执行中两次达成了还款协议,此后又提起了诉讼。1991年11月至1998年10月七年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因此,不能认为杨长春申诉的公证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能适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1997)司公字第013号)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