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县私有历史建筑物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征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728476号

第1条 本规则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房屋税及其坐落基地地价税之减征,依本规则之规定。但其它法规有较有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 本规则之私有历史建筑物,以经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历史建筑登录及辅助办法登录者为限。

第4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房屋税自完成登录之当月份起,其坐落基地之地价税自完成登录之当年(期)起,减征百分之三十。

前项私有历史建筑物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前登录者,其房屋税、坐落基地地价税分别自本规则发布施行日之当月份起、当年(期)起减征。

第5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经本府废止登录者,其房屋税自次月起,坐落基地之地价税自次年(期)起,不予减征。

第6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经登录后,文化主管机关应将建筑物及其坐落基地面积列册通报稽征机关;废止登录时,亦同。

第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