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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北京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等18所学校改建为高级技工学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3 生效日期: 1999-02-1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甘肃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为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和《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部发(1997)351号)要求,经专家小组评审,现批准北京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等18所学校改建为高级技工学校(名单附后)。被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要按照综合职业培训基地模式办学,面向市场,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培养高级人才的有效途径,尽快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功能的社区职业培训机构。
   建立高级技工学校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并保证其基本建设投入列入地方或行业部门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领导和扶持,认真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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