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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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