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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 1999-05-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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