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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十堰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6 生效日期: 2004-01-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财函[2004]4号
 
 
 
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请示》(十财办发[2002]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1996价292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函[2002]16号)、《省建设厅关于郧县城城区总体规划的批复》(鄂建[1992]293号)、《省建设厅关于郧西县县城城市规模的批复》(鄂建文[2001]18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十政函[2002]5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十政函[1997]13号)、《省建设厅关于竹溪县城城市规模的批复》(鄂建文[2001]189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鸳鸯乡、白浪街道办事处(不含罗家河村)、武当街道办事处(不含大庙村、纸坊村)、二堰街道办事处(不含百二河村)、五堰街道办事处、汉江街道办事处(不含龙潭沟村、水堤沟村、柳河村、凤凰沟村、矛坪村)、车城街道办事处、红卫街道办事处、花果街道办事处(不含蔡家村、桃子村)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丹江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区所辖的新港、均州、大坝、丹赵路和官殿5个街道办事处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三、征收对象。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免收: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减收范围:由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的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费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十堰市及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竹溪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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