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质[2011]1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部令第5号),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提出我省2011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逐步推行以质量巡查、抽查、抽测和差异化管理为主要监督方式,以监督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督,突出对三年上水平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管,加大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革。
二、建立省、市、县(市)三级巡查体系,实施层级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强化层级监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逐步使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各市、县(市)开展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将被列入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质监总站负责督导和检查。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监督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及时进行通报、记录和处罚,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逐步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执法的转变,进一步提升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四、巡查范围、频次和重点
(一)县(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季度巡查一次,检查重点为新民居建设工程、管理混乱的工程项目和管理松懈施工企业。
(二)市级质量巡查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每年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对所辖县(市)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巡查,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本年度开展两次,上半年检查北片: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下半年检查南片:沧州、衡水、石家庄、邢台、邯郸、华北油田。巡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公建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施工质量管理薄弱县区的在建工程。
五、巡查方式
(一)监督执法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告知的随机抽查形式。巡查工作必须保证检查结果充分反映受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管理的真实状况。
(二)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可按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必须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保证巡查工作准确性,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巡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方面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转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及施工作业面质量。重点抽测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标高位置及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螺栓等,重点抽测钢筋、水泥、混凝土试块、墙体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
(四)工程技术档案
(五)工程观感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通过巡查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质量真实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成效。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制定2011年《监督执法巡查计划》,并逐级上报,设区市《监督执法巡查计划》于3月31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二)县(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自身现有条件适时开展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有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人员,专业分工,积极开展本辖区和县(市)的监督执法巡查,巡查工作结束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巡查情况(附件1、2、3,下载地址:http://www.hebjs.gov.cn/zljd)。
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记入《监督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和工程能否备案的重要依据。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责任监督员。
(三)省级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要突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项目,发挥综合管理合力,实行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光、经济处罚、降低级别、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的处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全省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对于长期处于质量违规零处罚地市,省厅将予以高度关注。
省级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齐永波 联系电话:0311-87805271,87805270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市(县)第( )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工程 名称 |
工程类别 (公建、住宅、市政、其它) |
建筑面积 (m2) |
存在质量问题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整改或处罚) |
质量问题情况分布(个数) |
备 注 | |||||||||||||
一 般 |
严 重 |
质 量 行 为 |
地基基础 |
砌体工程 |
钢 筋 |
模 板 |
混 凝 土 |
钢 结 构 安 装 |
装 饰 装 修 |
防 水 工 程 |
建 筑 节 能 |
给 排 水 |
采 暖 |
电 气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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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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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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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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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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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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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2:
市(县)第( )次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巡查质量问题及责任单位汇总表
2011年月 日
序号 |
工程名称 |
责任单位 |
工程实体和质量行为 存在的问题 |
违反的相应规范、 法规条文 |
巡查处理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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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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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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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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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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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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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凡下发质量整改通知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需填报此表。
附件3:
市第( )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情况统计表
2011年月 日
序号 |
市(县) |
巡查工程(个数) |
巡查 面积 (m2) |
存在质量问题(个数) |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数) |
实施行政处罚(项) |
质量问题情况分布(个数) |
备 注 | ||||||||||||||||||
公建 |
住宅 |
市政 |
其它 |
一 般 |
严 重 |
质 量行为 |
地基基础 |
砌体工程 |
钢 筋 |
模 板 |
混 凝 土 |
钢 结 构 安 装 |
装 饰装 修 |
防 水 工 程 |
建 筑 节 能 |
给 排 水 |
采 暖 |
电 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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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 |
一般住房 | |||||||||||||||||||||||||
1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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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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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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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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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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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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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