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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4 生效日期: 2011-03-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招[2011]5号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同时抄送国家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保证发布时限。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同时还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并进行通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

  (二)要参照国家2010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对其要求必须承诺履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对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其要求的,责令改正,投标文件中没有其承诺的,视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三)规范废标条款编制,维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废标专项条目中没有列出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废标的不做废标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招标人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简化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投标资格及投标承诺标和经济标文件,投标人可以不再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承诺标进行合格制审查,合格的再开启其经济标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五)针对我省处于寒冷地区工程有效施工期短的特点,为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推行工程施工履约担保制度

  (六)有条件的地市对依法招标工程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要通过担保制度,规范竞争行为,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实行担保的工程,要按照《担保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黑建建[2008]10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担保可以是现金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合法的担保保证。履约担保提供现金的,担保金必须从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转入到招标单位建设资金账户。

  四、加强招标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七)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备案,确保工程按照核准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加强招标工程登记备案管理,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要求及时办理招标工程备案,保证备案存档材料的合法和齐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增加没有法规依据的招标备案环节和备案内容。进一步加强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违反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对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项工程招标代理前必须由代理机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省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坚决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为已进行施工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补办虚假招投标手续以及招标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招标、出卖、出借资格证书、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九)推行投标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先开投标资格标进行审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其他投标标书。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十)依法招标工程取消各种形式的投标报名环节,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主进行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上传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

  各地要大力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有条件的地市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工程图纸应当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现阶段不具备条件的,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售,投标人不需要任何手续可以直接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所需文件,并负责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保密。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应当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以及电子评标所需资料,只可收取工本费,但总计不得超过500元。

  (十一)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经济状况、以往承担工程履约情况、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检查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凡企业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围标串标的,按废标处理,已中标的中标无效,企业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十二)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投标手续后方可投标。招标人对省外企业参加的投标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开标时,必须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或者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
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严格审查,企业投标后,凡到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投标负责人证件不符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按自动退标处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规范评标方式方法保障公平竞争

  (十三)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可以采用计分评审或者合格制评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合格制评审的工程,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扣分。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四)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满分制扣分法。工程施工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投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企业信用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

  (十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黑建招[2006]1号),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十七)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照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十八)全面实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没有建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县(市)要尽快建立,保证专家抽取的公正性。各地要认真执行专家评标回避制度,禁止同一个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个标段的评标。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尽快完善评标场所设施建设,使参加评标的每位专家有独立的评标场所,减少专家之间评标干扰,确保评标客观、公平、公正。对招标人派出的评委可设立单独的评标场所,独立进行评标,避免发生导向性评标问题。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公正进行评标,不得以时间紧,工程技术复杂等相关问题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监管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监管,对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终止其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其评标结果,并视情节记不良行为记录,取消专家资格,通知所在单位,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进监管系统应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招投标网上监管系统应用,各市、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和备案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全程监管、资源共享,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和管理效能。各代理机构要及时将代理工程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该系统所记载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要与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记载的工程业绩相同,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的依据。
(二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提高招标效率和评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招标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进程,不断完善设备建设,力争两年时间实现招标投标电子化。进一步加快评标现场视频公开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招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评标现场视频向参与招投标各方主体公开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把评标现场视频向省监察部门上传的同时,将招标工程文字资料同时上传,做到招标工程的视频与文字一致和统一,实现现场行政监督与场外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管理,省每年将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要加强县(市)招投标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县(市)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依法招标工程提供满足工程开标评标所需场所,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以在开发区、县(市)设立分中心的名义,向进场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凡没有经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向进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

  (二十二)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投标不予接受。

  八、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工程标后管理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与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标通知书发放监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量员名单。中标通知书要抄送建筑市场管理处(科)室、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并要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进行公示。工程现场应通过公示牌将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十四)加强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加大处罚力度。省内依法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认真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中《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投标企业市场行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给予扣分,扣分内容和分值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下列情况扣分:凡企业所承担工程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工程被检查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同时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不一致,并且人员更换没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手续的,按企业存在信誉不良行为记录论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2.0分,同时收回原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禁止其两年内执业;凡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担中标工程的,工程建设中现场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不一致,并且人员更换没有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按企业存在信誉不良行为记录论处,自处罚文件下发之日起,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承担工程项目,对原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禁止今后进入我省执业;凡企业所承建工程由于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而且没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解决质量问题的,受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对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1.0分。一个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多项不良行为记录的,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发生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包企业和总包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中分别给予扣分处罚。
省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反应和提供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有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规范信用手册管理,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十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在手册上记载,做到一工程一评价,信用手册上记载的招标工程代理业绩,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延续、升级的依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工程备案时,应审查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计取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严厉打击招标代理市场无序竞争和倾向代理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二十六)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代理资格,清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投标资格。各地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层级巡查监管,不断完善层级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指导,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招投标监管人员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招标工程做到全程依法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倾向监管,人情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二十八)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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