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原油田等单位停缴失业保险基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6 生效日期: 1994-12-2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390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中原油田、南阳油田停缴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报告》收悉。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中指出:“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部门和系统。因此,请你厅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各油田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基金。同时,要切实帮助油田做好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