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大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成投运,促进了工业污染达标排放和城市、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为改善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但仍有部分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与区域污染控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导致环境问题突出,甚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开发区是外商投资密集区和新兴产业集聚区,在环保工作方面应该走在前列。全省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高度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开发区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经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地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把开发区总体发展纳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开发区的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其布局、总量、政策、建设时序等要与开发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与整个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应由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二、加快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一)各类开发区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采用高标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再生利用率不得低于25%。开发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二)加快推进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2006年以后经国家核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其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其余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其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必须于200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要确保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确保污水处理工艺与开发区废水性质相适应,确保接管废水与接管标准相符。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前,区内污水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得投入试生产。上述期限内,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开发区,将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区内一切建设项目审批。
(三)加快推进开发区集中供热中心及其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对已建有集中供热中心的开发区,须加快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确保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并实现对区内企业集中供热;对于暂时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区,须严格控制能源结构,入区企业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含硫量应低于0.3%)等清洁能源实施临时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各项手续完备的集中供热中心必须在一年半内建成投运,并同步建成供热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建成投运后,区内已有的各类供蒸汽锅炉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
(四)加快开发区固体废物暂存、收集和处置体系建设。各开发区须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区内主要产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规划编制工作,对区内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统一规定合理去向,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制定并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计划,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五)完善开发区绿地建设。造林绿化是降解污染、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开发区要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编制绿地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要明确开发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重点强调生态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对入区企业及单位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特点制定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要根据生态优先、适地适树、生物多样、乔木为主、因害设防、按需配置的原则,选择绿化造林树种的良种大苗,按照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的标准,同步做好开发区绿化工作。对于污染较为严重的工矿企业,须规划相应规模的防护林带,利用积极的办法吸收、消解、阻隔污染,改善周边环境。防护林带建设,要做到与企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开发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开发区绿化按规划要求实施。
三、加大扶持和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从审批、资金等多方面为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按照质量、进度要求建设到位。近期,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建设厅等部门,对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类工业集中区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