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管字[2007]7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省部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电价格和授权各设区市管理价格的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居民类价格。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且供用双方不能就用量协商一致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三、各市、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价格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