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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 2004-02-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4]67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3〕9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预防接种信息IC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作)工本费,每卡20元(含接种册等费用)。收取该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与儿童预防接种记录有关的费用。 
  二、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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