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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及实施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14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和降低化肥价格,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及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坚决落实化肥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保持化肥用电价格稳定。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尿素、磷酸二铵生产企业和磷酸二铵进口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二、对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产品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企业提价前需将同期生产经营成本及提价理由上报市物价局。 
  三、从严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我市组织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实际进货成本(磷酸二铵扣除国家补贴)加综合经营差率1.2%核定。核定后的港口交货价格暂停执行上浮3%的规定,但允许下浮。经营企业接到进口化肥报关单后,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资料,核定其港口交货价格。 
  四、严格控制尿素、磷酸二铵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综合经营差率制定,综合经营差率包括企业经营费用(运杂费除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具体是:市、区(县)经营企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以内,且最多只允许二道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控制在3%以内。对2003年底冬储和签定了合同的销售价格,其进货价格可按不超过目前实际进货价格计算。 
  五、任何化肥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要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测化肥生产、供求、销售及价格情况,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在今年6月底之前,市供销社和有农业的区、县物价部门要每隔5日将相关监测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市场处。 
  七、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八、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0日起执行,至2004年6月20日停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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